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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8民初556号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与于文凤、刘启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于文凤;刘启永;刘红美;于文新;刘凤;刘兆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8民初556号

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312738311U,住所地:蒙阴县联城镇驻地。

负责人:李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运振,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该行××。

被告:于文凤,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刘启永,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刘红美,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于文新,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刘凤,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刘兆臣,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与被告于文凤、刘兆臣、刘启永、刘凤、于文新、刘红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于 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杰

书 记 员  张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