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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1296号

张发明与胡煌基、陈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发明;胡煌基;陈素云;胡永平;胡铭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3民初1296号

原告:张发明,男,汉族,1981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都,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礼桉,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胡煌基,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陈素云,女,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第三人:胡永平,男,汉族,1941年4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第三人:胡铭强,男,汉族,1948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张发明与被告胡煌基、陈素云第三人胡永平、胡铭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张发明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发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发明负担。

审判员  郭锡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赖晓璠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