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09民初158号
原告:张硕,男,199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霞,女,系原告张硕亲戚,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被告:孙建林,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原告张硕与被告孙建林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张硕于2019年3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经和解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硕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硕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硕负担。
审判员 王凤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