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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09民初158号

张硕与孙建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硕;孙建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09民初158号

原告:张硕,男,199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霞,女,系原告张硕亲戚,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被告:孙建林,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原告张硕与被告孙建林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张硕于2019年3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已经和解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硕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硕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硕负担。

审判员  王凤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