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081执935号申请执行人谢四平,男,1963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曹志荣,地址湖南省资兴市。谢四平与曹志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3日作出的(2018)湘1081民初4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志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四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志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曹志荣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志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四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曹志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四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永飞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何学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樊娇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