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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081执935号

谢四平、曹志荣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谢四平;曹志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081执935号申请执行人谢四平,男,1963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曹志荣,地址湖南省资兴市。谢四平与曹志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3日作出的(2018)湘1081民初4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志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四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志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曹志荣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曹志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四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曹志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四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永飞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何学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樊娇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