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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2执保188号

徐振杰、呼广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振杰;呼广忠;吴会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2执保188号

申请执行人:徐振杰,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执行人:呼广忠,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执行人:吴会来,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本院在执行徐振杰与呼广忠、吴会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呼广忠、吴会来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呼广忠、吴会来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长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