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2执保188号
申请执行人:徐振杰,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执行人:呼广忠,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执行人:吴会来,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本院在执行徐振杰与呼广忠、吴会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呼广忠、吴会来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呼广忠、吴会来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长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