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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6108号

海某与固原市六盘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睿秦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某;固原市六盘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睿秦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802民初6108号

原告: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原市六盘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陕西睿秦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海某与被告固原市六盘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睿秦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运输费488985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4008元,共计53299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没有直接的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海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苏智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亮

书 记 员 刘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