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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执595号之三

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登;张慧;付斌;蔡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9执595号之三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

法定代表人:李书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登,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张慧,女,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付斌,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执行人蔡红军,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登、张慧、付斌、蔡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付斌在中国建设银行62×××62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斌在中国建设银行62×××6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卫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