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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刑更76号

胡恩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胡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刑更76号 罪犯胡恩华,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小学文化,家庭住址:四川省隆昌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 罪犯胡恩华1991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0年3月刑满释放。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隆昌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恩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川03刑更6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9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胡恩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减刑建议。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有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大;原判罚金三万元未执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从严减刑对象,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恩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有犯罪前科;原判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胡恩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犯罪前科,且未履行原判财产刑,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所持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恩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4年6月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舒 慧

审判员 王家玉

审判员 王爔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秦宇

书记员张利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