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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3执71号

张海淀、新乡市东源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海淀;新乡市东源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03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淀,男,汉族,1949年8月28日生,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新乡市东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东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349398146C(1-1)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自由街339号木材总公司院内本院在执行张海淀与新乡市东源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海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先后于2019年1月10日和3月15日对被执行人新乡市东源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总对总”查询,经向证券、车辆、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3月15日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终本事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乡市东源运输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海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东源运输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海淀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03民初1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吴利伟

审判员 :张红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平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