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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81民初2090号

2090赵德山与瞿森文、陈继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德山;瞿森文;陈继芳;孙灵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2090号

原告:赵德山,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被告:瞿森文,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陈继芳,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孙灵芝,女,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原告赵德山与被告瞿森文、陈继芳、孙灵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慧娟

书 记 员  黄天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