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2090号
原告:赵德山,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被告:瞿森文,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陈继芳,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孙灵芝,女,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原告赵德山与被告瞿森文、陈继芳、孙灵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慧娟
书 记 员 黄天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