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212行审94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240053622036,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县府东街**。法定代表人于照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冠群,男,汉族,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贺小宾,男,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贺小宾应缴纳罚款82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19日以被执行人贺小宾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汴祥国土罚(2018)55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12.5平方米土地。2、限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41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412.5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82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汴祥国土罚(2018)55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贺小宾。被执行人贺小宾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起诉,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22日催告被执行人贺小宾履行,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贺小宾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1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贺小宾应缴纳罚款8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 政 法
审判员 董合义
人民陪审员司艳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彩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