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650号
申请执行人:苗建生,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3日,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李春斌,男,汉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住高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建生与被执行人李春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春斌从4月份起每月月底定期向法院交纳案件款3000元直至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并以位于高台县的楼房一套做担保。申请执行人苗建生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724执165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主动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建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