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恢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世纪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228号新世纪豪园27号新世纪大厦第三层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3659462R。 被执行人罗展锋,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被执行人黄金妮,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新世纪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展锋、黄金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1民初60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展锋、黄金妮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38888.89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550.8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5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罗展锋名下车牌号为粤S×××××的车辆,由于该车被公安机关锁定,本院暂时无法对该车进行评估拍卖处理,本院已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函请求解除对案涉车辆的锁定,需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处理。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恢5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翟嘉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