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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民一初字第815号

吕世兴、赵振娥等与吕永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吕世兴;赵振娥;吕永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栖民一初字第815号

原告:吕世兴,男,193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原告:赵振娥,女,193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告:吕永龙,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原告吕世兴、赵振娥与被告吕永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自2010年开始每年交付原告人赡养费2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典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红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