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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602执88号

陈家东、广西富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家东;广西富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602执88号

申请执行人:陈家东,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执行人:广西富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沙企一级公路(沙潭江桥头旁)。

法定代表人:付佐友。 陈家东申请执行广西富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0602民初1118号民事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家东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793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在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理财产品、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已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3793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译超

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

人民陪审员  陈肖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彭建军

书 记 员  韦昀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