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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7民初2026号

南宁市中锦建材有限公司与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林;南宁市中锦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2026号

原告:南宁市中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吉大道卢仙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9549866D。

法定代表人:施清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昌,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林,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原告南宁市中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南宁市中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中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原告南宁市中锦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南宁市中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4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卢晓曦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韦建财

书 记 员  张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