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2026号
原告:南宁市中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吉大道卢仙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9549866D。
法定代表人:施清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昌,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林,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原告南宁市中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南宁市中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中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原告南宁市中锦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南宁市中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4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卢晓曦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韦建财
书 记 员 张宏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