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31号申请执行人徐秀媚,女,1949年3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樟岙村朝阳路**,组织机构代码:550543149。法定代表人潘炳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秀媚与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78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秀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款15550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6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已停产,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9年3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返还款15550及利息,未交纳本案受理费106元、执行费133.29元。鉴于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秀媚,申请执行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温州易能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学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兢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