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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5民初45号

徐良、廖平斌等与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良;廖平斌;杨春梅;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周显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5民初45号原告徐良,男,生于1973年6月10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廖平斌,男,生于1970年12月17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杨春梅,女,生于1958年12月2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旭,杨春梅之夫,男,生于1958年12月2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66145229G。法定代表人周显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延松,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男,生于1964年3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林,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男,生于1984年3月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周显武,男,生于1970年8月19日,土家族,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再永,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徐良、杨春梅、廖平斌诉被告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周显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徐良、杨春梅、廖平斌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显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良、杨春梅、廖平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良、杨春梅、廖平斌撤回对被告周显武的起诉。

审判员  罗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