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23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广鑫,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庞彩盛,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朱咏梅,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郑广鑫申请执行庞彩盛、朱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保全阶段以(2016)桂0103民初137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咏梅名下位于南宁市不动产,视为本案。现因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咏梅名下位于南宁市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袁小辉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春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