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20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住所地永嘉县黄田街道千石工业区良缘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7290999X。法定代表人谢青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克,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郑恩德,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新云,女,1974年3月5日出生,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肖晓孙,男,1975年8月6日出生,住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恩德、陈新云、肖晓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3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1766.9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67.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郑恩德、陈新云、肖晓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郑恩德、陈新云、肖晓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郑恩德、陈新云、肖晓孙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恩德、陈新云、肖晓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本院另案[(2018)浙0324执1984号]于2018年6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恩德与陈新云共有的位于永嘉县瓯北镇××村的农村房屋(产权证号:0×**),该房屋已拆除重建三间三层,目前无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无法处置;同时,另案[(2018)浙0324执1894号]冻结了被执行人郑恩德名下永嘉追颖工贸有限公司(出资额:28.05万元,股权占有51%)的股权,无实际价值,不宜处置;另案[(2018)浙0324执1894号]查封被执行人金陈敏名下车牌号为浙C7××**、浙C2LG**车辆及被执行人郑恩德名下车牌为浙GN××**的车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另案[(2018)浙0324执2071号]冻结郑恩德名下征地补偿款300000元,案外人李玉柳、郑娇娇、郑凯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异议之诉,尚在诉讼过程。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9年3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151766.94元及利息,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667.5元、执行费2176.5元。鉴于被执行人郑恩德、陈新云、肖晓孙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恩德、陈新云、肖晓孙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采取网上布控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郑恩德与陈新云名下房屋无产权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郑恩德名下企业股权无实际处置价值,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郑恩德名下的征地补偿款尚在诉讼过程中,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4执20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学通
审 判 员 戴锦平
人民陪审员 周雪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兢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