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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760号

深圳市聚海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聚海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760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聚海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一路阳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01697X。

法定代表人:黄鑫。 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深圳市聚海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5民初10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诉讼费的义务,本院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人民币8089.2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国土、工商、证券、车管、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反馈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宇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