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2民初8243号
原告:张洪涛,男,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石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更,男,汉族,住济南市,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男,汉族,住济南市,该单位职工。 原告张洪涛与被告济南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交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洪涛及济南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更、刘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济南公交公司支付张洪涛2018年5月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3288元;2.依法判令济南公交公司支付张洪涛经济补偿金1468元。事实与理由:张洪涛于2003年起在济南公交公司工作,2017年6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5月张洪涛在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247个小时(计算方式为上午七点到工作现场至下午八点离开工作现场13个小时按20个工作日),但是济南公交公司仅仅支付张洪涛235.2元还欠张洪涛3288元,对于欠发延时工资的事实张洪涛曾到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以张洪涛主张存在错误为由驳回,张洪涛不得已诉至贵院,还望判如所请。 济南公交公司辩称,双方劳动用工的事实是张洪涛于2004年6月入职济南公交公司,双方于2017年6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在干线分公司担任营运驾驶员职务,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济南公交公司按照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为其发放工资报酬。诉争期间张洪涛工作及报酬情况是双方诉争主要集中在2018年5月,按照济南公交公司的工资记发方式,该月劳动所得在2018年6月13日前计发。双方核算工资报酬的依据,就是济南公交公司依法制定、公示且张洪涛已学习的济公交发(2016)100号文件。经查,张洪涛在诉争期间担任BRT1号线驾驶员,班制是单班,干二休一,平均每日执行8个营运班次(自全福立交桥始发,到济南西站公交枢纽结束为一个班次)。张洪涛在2018年5月出勤20天。当月工作时间累积为169.52小时,根据济公交发(2016)100号文件,第五部分“超时工资”一条,超过济南公交公司规定的计发超时工资的上限标准146小时23.52小时。对于张洪涛超时的23.52小时,除计在效益工资当中的部分外(1倍),济南公交公司还依规为其发放了235.2元的超时工资(0.5倍),随当月工资一并发放。因此张洪涛所述的未足额发放超时工作报酬一事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从该月张洪涛执行运营班次情况来看,张洪涛一般在早晨七点至七点三十分左右执行第一个班次,晚间七点三十分左右结束运营时间,但是在第四个与第五个班次之间,张洪涛是拥有二个小时左右的停站时间;在其他两个从全福立交桥始发的班次之间,也会存在停站时间。在上述停站时间内,单位不安排任何工作任务,可以由张洪涛自行支配。济南公交公司认为,上述停站时间不应算入工作时间内。此外,济南公交公司所做的济公交发(2016)100号文件中明确,每月计发超时工资的上限146小时中已经考虑了班后,班前准备时间。因此,张洪涛在诉状中提到的以晨间到队为时间起算点,以晚间离队为结束点的计算方式,无法律依据,也与双方遵守执行的企业规章制度不符。同时,根据济南公交公司工资计发方案,每月超过146小时即视为超时工作,开始为期计发超时工作,已经低于法定的166.7小时。因此,虽然在诉争的当月张洪涛存在超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小时数上限的情况,但是济南公交公司已经依据企业规章为期计发了超时工作报酬。综上在诉争期间,济南公交公司已经依照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足额为张洪涛发放了包括超时工资在内的工作报酬,张洪涛所述没有事实依据,恳请贵院驳回张洪涛的各项诉讼情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30日,张洪涛与济南公交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自2017年6月1日起,从事营运驾驶工作。济南公交公司指定的济公交发(2016)100号文件即《济南市公共交通公司2016年工资分配调整方案》中规定“统计驾驶员全月在车上的实际营运工作时间,超时工资按每小时平均历程、人次含量提取效益的1.5倍发放”“另外再按每小时10元的标准支付超时工资的0.5倍,记入‘超时工资’一栏”;2017年12月31日,张洪涛在《2018年学习文件签字》上签字按手印,上述文件中包括《济南市公共交通公司2016年工资分配调整方案》。《济南市公共交通公司2016年工资分配调整方案》规定:驾驶员每天按8小时工作时间测算,其中车上工作时间7小时,车下工作时间1小时;驾驶员全月在车上营运工作小时数超过146小时的即为超时工作时间。 2018年8月7日,张洪涛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济南公交公司支付张洪涛:1.2018年5月延长时间的工资2897元;2.经济补偿金1468元。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8】710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张洪涛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洪涛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济南公交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对于张洪涛要求济南公交公司支付2018年5月延长时间的工资3288元的诉讼请求,其在仲裁期间主张的金额为2897元,庭审期间,济南公交公司未对张洪涛诉讼请求数额的变更提出异议。张洪涛主张依据其与济南公交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计算其延长时间的工资(即超时工资),济南公交公司提供的2018年4月-6月张洪涛个人车上时间统计表显示张洪涛2018年5月的车上时间共计169.52个小时;张洪涛主张其实际工作时间共计247个小时,并主张按照该工作时间计算超时工资,但是张洪涛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实际工作时间为247个小时,故对张洪涛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张洪涛要求济南公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468元的诉讼请求,张洪涛与济南公交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经济补偿金之规定适用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部分情形,本案中,不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事宜,对于张洪涛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洪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张洪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春晓
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
人民陪审员 官秀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