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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民初1039号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庆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2-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庆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722民初1039号

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蔡县蔡都镇南环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丁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彦伟,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住上蔡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庆升,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庆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赵庆生于2013年6月20日由被告张成磊、陈永光作担保,从原告(原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桥信用社)处借款20万元用于建房,期限36个月,月利率10.2‰。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在贷款发放后,被告长期拖欠利息违反相关合同约定,现贷款已到期,但被告仍下欠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拒不归还,保证人不尽担保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一、判令被告赵庆升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该款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

二、判令被告张成磊、陈永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告赵庆升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0.2‰,从2013年6月20日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且于2019年6月20日之前履行完毕。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赵庆升承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给付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秋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