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348号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瀚。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布努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梅山镇光前南街。
法定代表人:王秋霞。
被告:南安市步玛菲多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梅山镇裕景园9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黄云山。
被告:泉州市尊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桥南片区海丝景城18幢2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裕。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布努尼商贸有限公司、南安市步玛菲多鞋服有限公司、泉州市尊仕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