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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1民初11402号

马亚方与李祥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亚方;李祥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1民初11402号

原告:马亚方,女,汉族,1985年8月25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祥超,男,199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马亚方与被告李祥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马亚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535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祥超自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53500元,并为原告打下借条。后原告向其索要上述借款时,被告置之不理,至今为止分文未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送达被告李祥超,经询问原告,原告无法提供送达地址也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亚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丰文

审 判 员  姜燕燕

人民陪审员  王宝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坚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