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430执246号之一
申请人:某某政府。住所地:淳化县。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某某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9月3日,身份证号码:6104301983********,现任某某政府法制办主任。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淳化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淳化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58年12月4日,住陕西省西安市,身份证号码:6101221958********,系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淳化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某某政府与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淳化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一案中,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2日续行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凤城六路支行主账号为610019302000********的存款账户及其子账户存款4003035.61元。现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为保证此生效判决的顺利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凤城六路支行主账号为610019302000********的存款账户及其子账户存款4003035.61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 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