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4民初3748号
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大沽北路**津塔B3物业办公室。
负责人:胡文,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颖,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泽,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王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德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霄珂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