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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4民初1574-1号

丁玲与丁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玲;丁家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民初1574-1号

原告:丁玲,女,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贵,男,住庐江县。

被告:丁家梅,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玲与被告丁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玲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丁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玲负担。

审 判 长  徐伟松

审 判 员  夏雅琴

人民陪审员  张向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