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民初1574-1号
原告:丁玲,女,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贵,男,住庐江县。
被告:丁家梅,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玲与被告丁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玲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丁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玲负担。
审 判 长 徐伟松
审 判 员 夏雅琴
人民陪审员 张向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