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民再11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保德,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刘保德之子,现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旺顺敏达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大悲乡富有村。
法定代表人:李晓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水,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原审
第三人:顺平县大悲乡富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顺平县大悲乡富有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进,该村委会主任。 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宝,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保德因与被申请人保定旺顺敏达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顺公司)、原审第三人顺平县大悲乡富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有村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二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8)冀民申761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被申请人旺顺公司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称富有村村委会诉刘保德及旺顺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因该案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故依法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富有村村委会对刘保德、旺顺公司提起的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中,案涉土地与本案诉争土地为同一地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可能影响本案所诉侵权事实是否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韩 皓 3
审判员 刘华锋
审判员 段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