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4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宋某,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何某,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03执4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敏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