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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执492号之三

宋某、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1-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宋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4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宋某,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何某,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03执4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敏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