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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1656号

王相程、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相程;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民终1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相程,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21世纪居住小区**地下车库。

法定代表人:高晓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旺,公司管理处主任。

上诉人王相程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16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相程、被上诉人新世纪物业委托代理人朱海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相程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王相程诉新世纪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审理;2、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王相程关于涉案损失产生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上诉人一审时对“鉴定”不懂不知情)。此次上诉特申请二审法院进行涉案有关鉴定;3、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治理地下车库墙外塌陷进水的维修款9635元及维修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和鉴定费。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10年7月16日买21世纪居住社区A区1号楼下最东头的地下车库一个。买之后几年来,由于地下车库东墙外地面的排污水井口及地下排污管道的经常堵塞,物业不予疏通,以及对排水口的长期损坏不予维修。造成小区内雨水及污水长年向A区1号楼东头周围排放聚集,致使车库东墙外地面塌陷,墙体开裂,而形成长年雨水与污水向我的车库渗流。并致车库存放物品多有损坏,无法使用。物业公司的长期侵权行为,多年来,本人多次向物业部主任朱海旺提出以上问题,希望其给以维修和维护,可其均不屑一顾。其间,我曾在墙外地面填充塌陷坑三次,均又被因地下管道长期堵塞而无处排泄的大量聚积的雨水和污水冲刷成坑。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多年数次交涉维修事宜无果,居住小区又无业主委员会,上诉人只好找到小区居委会,请求帮助处理。但被上诉人又拒绝居委会的处理决定。物业主任朱海旺的理由是没资金,应由业主本人维修。居委会也对其无奈,只好同意上诉人维修后,费用通过法律途径于被上诉人解决。新世纪物业辩称,王相程主张的车库漏水与物业合同无关,物业与他没有任何买卖关系,他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他起诉的对象不应当是物业公司,车库属于房产属于服务,他的起诉没有道理,他与开发商签的买卖合同,这个车库就是被开发商作为一个不良资产处理掉的,这个价格是要比正常的便宜得多,他本身就是漏水的,他既然签订了合同,对这个事情是知情的,我们认为他让物业公司去修复是不合理的,如果物业公司当时能修好,也不会当做不良资产低价出售,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的管理范畴。王相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新世纪物业给付王相程治理地下车库墙外塌陷进水的维修款9635元及维修利息;2、请求判令新世纪物业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2010年7月16日,王相程与河南二十一世纪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签订21世纪社区车库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主要内容记载为:出让方(甲方)河南二十一世纪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受让方(乙方)王相程,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车库使用权,车库的所有权、管理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所购车库位于金水区花园路北段××号“21世纪社区”千禧雅居A区1号楼下北侧西14车库62号车库,该车库为砖混结构半地下型,建筑面积约27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车库使用权出让年限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至房屋自然灭失时止(甲方土地使用权至2068年12月31日);本合同项下的汽车车库的用途是停车和日常用品存放,不得改作他用;乙方同意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车库使用权出让金,该车库的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53000元,乙方一次性付款,在乙方付清全额出让金后,甲方于2010年8月16日前将上述车库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对约定车库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现状交房,此车库内顶、四周墙壁漏水现象甲方不负责维修,维修由乙方自行维修;甲方(签章)河南二十一世纪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售房合同专用章,乙方(签章)王相程。

二、河南二十一世纪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载明:王相程为购买A区1号楼下西14车库62号车库(建筑面积27m2)花费了5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相程要求新世纪物业给付王相程治理地下车库墙外塌陷进水的维修款9635元及维修利息,根据王相程提交的《21世纪社区车库使用权出让合同》,河南二十一世纪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王相程有关于该车库的相关约定,且经法庭询问,王相程对涉案损失产生原因及损失均不申请鉴定,因此,王相程要求新世纪物业郑州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力,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相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相程负担。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王相程就车库渗水原因、修复费用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导致车库渗水造成王相程损失的原因,需经专业机构鉴定后予以确定。二审诉讼过程中,就是否进行鉴定,法庭向当事方予以释明,王相程随即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就鉴定问题,法庭就向本院技术处征询需要提交的鉴定材料,即设计图纸、竣工验收资料、施工资料、收费标准等一并告知王相程,并限期要求王相程提供。后王相程回复法庭表示,经其与新世纪房地产开发公司联系,该公司表示无义务向其提供相关资料,故最终导致鉴定程序因无鉴定资料而未能进行,王相程一审所主张的维修款及利息不能得到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相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李文兵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