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3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卢建明,男,汉族,住湟中县。
被执行人:李大兵,男,汉族,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卢建明与被执行人李大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青0103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9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3300元,共计110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03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
审判员 顾锡宏
二0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