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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03执765号

卢建明与李大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卢建明;李大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3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卢建明,男,汉族,住湟中县。

被执行人:李大兵,男,汉族,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卢建明与被执行人李大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7)青0103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9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3300元,共计1103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03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

审判员 顾锡宏 

二0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