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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执恢347号

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郑宇,沈萍,郑梅,张茂扣,韩永珍,沈华树,史军,王荣,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宇津物资有限公司,合肥市正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02执恢347号 安徽宇津物资有限公司、郑宇、沈萍、郑梅、张茂扣、韩永珍、沈华树、史军、王荣、合肥市正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2009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三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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