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2168号
原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
法定代表人:杜邻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立,男,汉族,1992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世红,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伟杰,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东,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伟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8元,减半收取2579元,由原告河南省军安实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美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