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409号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对原告张庆江与被告法庆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030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鲁030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三合”应补正为“三和”,“淄川区淄河镇三和村”应补正为“淄川区淄河镇三和村(现湾头村)”。
审 判 员 崔国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颖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