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302民初409号

张庆江与被告法庆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7-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庆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409号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对原告张庆江与被告法庆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030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鲁030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三合”应补正为“三和”,“淄川区淄河镇三和村”应补正为“淄川区淄河镇三和村(现湾头村)”。

审 判 员  崔国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颖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