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民初1808号
申请人:支某某,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
申请人:白某某,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支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支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白某某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支某某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告提供的保函担保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白某某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培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