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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5民初1808号

支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支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民初1808号

申请人:支某某,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

申请人:白某某,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支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支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白某某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支某某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告提供的保函担保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白某某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培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