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7执恢203号 马某某、西安福瑞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福瑞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福瑞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8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且已将该案案款100万元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7执恢2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1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