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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4170号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合创模具加工厂、温州晟翔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合创模具加工厂;温州晟翔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417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合创模具加工厂,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永阜村永阜路**-2。 经营者:肖根锋,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执行人:温州晟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二道**研发楼301。

法定代表人:邱智超,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合创模具加工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晟翔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晟翔电器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晟翔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晟翔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 截止2019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5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925元、执行费575元。 因被执行人温州晟翔电器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晟翔电器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并采取协控措施。 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被执行人如在其他法院有其他案件处理,处理时涉及财产变现的,申请执行人要及时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逾期未提供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涂一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