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81民初658号
原告:伍国辉.
被告:黄国驹.
被告:甄国勤.原告伍国辉与被告黄国驹、甄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伍国辉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国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国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37.50元(已由原告伍国辉预交),由原告伍国辉负担。
审判员 陈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超文
书记员陈翠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