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财保512号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中路****楼**。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被申请人刘赛赛,男,回族,1992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814.2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赛赛银行存款240814.23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