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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财保512号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刘赛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刘赛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财保512号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中路****楼**。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被申请人刘赛赛,男,回族,1992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0814.2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赛赛银行存款240814.23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