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执95号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街****楼****。
法定代表人:薛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博,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陕西,住陕西省淳化县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王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因本案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湛仲字第0E036677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铭秦
审判员 杨振辉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董 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