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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执95号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王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王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执95号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街****楼****。

法定代表人:薛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博,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陕西,住陕西省淳化县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王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因本案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湛仲字第0E036677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铭秦

审判员  杨振辉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董 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