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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21民初321号

徐桂水与程成、程柯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桂水;程成;程柯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721民初321号

原告:徐桂水,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胜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成,男,199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宁县江镇镇江镇村和**,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被告:程柯青,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江镇镇江镇村和**,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西环商贸中心**商109、商109上、501-518。

负责人:张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东,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桂水与被告程成、程柯青、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徐桂水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水撤诉。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徐桂水负担。

审判员  苏香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