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611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魏迎新,男,1966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新,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迎新与被执行人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总对总、点对点查控,对被执行人王新财产采取“四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新有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有价值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也未能使本案执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王新无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且穷尽执行措施也不能使该案执结,因申请执行人魏迎新在外地通过电话与其沟通,征得申请执行人魏迎新意见,同意终结(2015)豫061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豫0611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王振平
人民陪审员 姜 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