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428执恢1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吴延杰,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武城县亿邦商业设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振华街**。
法定代表人:祖志邦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祖志邦,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海内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武城县德商路东侧新临武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方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为章,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袁开新与武城县亿邦商业设施有限公司、山东海内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董为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祖志邦履行(2016)鲁1428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祖志邦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拍卖了祖志邦名下房屋编号为武城县0004986落于武城县振华东街西侧154号,建筑面积为231.5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总层数为3层,所在层数为1-3层,混合结构,建成于1997年。南楼建筑面积为61.64平方米,土地证号为20100**,土地面积117.20平方米,土地号为5-339-5-3权属性质为国有。经司法网络拍卖,二次均流拍,流拍价为137.2万元。经袁开新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变卖。在变卖期间内现申请执行人吴延杰将137.2万元汇入本院账号,袁开新撤销变卖,将(2016)鲁1428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了吴延杰,经吴延杰申请本院依法变更吴延杰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吴延杰以137.2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产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祖志邦名下房屋为武城县0004986房屋坐落于武城县振华街南侧54号,建筑面积为231.55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住,总层数为3层,所在层数为1-3层,混合结构,建成于1997年。南楼建筑面积为61.46平方米,土地记号为2010044,起始日期为2010年3月20日,终止日期为2019年2月10日。土地面积117.20平方米,终止日期为2019年2月10日,土地号为5-339-5-3权属性质为国有。作价为137.2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吴延杰抵偿(2016)鲁1428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送达申请执行人吴延杰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吴延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东刚
审判员 孙双栋
审判员 李远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曲令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