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4131号
原告:张宗荣,男,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峰,临沂高新区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佃红,男,1982年12月10日生,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荣诉被告徐佃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宗荣撤回起诉。准许原告张宗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宗荣负担。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