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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2财保15号

夏其根与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5-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夏其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2财保15号

申请人:夏其根,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罕芳,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人夏其根于2019年3月12日(3月14日补正)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限制被申请人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名下的“深中船002”轮办理过户、抵押、光船租赁等权属处分手续。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担保金额3500000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夏其根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从即日起,未经本院准许,对被申请人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所属的“深中船002”轮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权属处分手续。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夏其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依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校栓

书 记 员 谢妙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