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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6民初249号

姬志鹏与薛洁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姬志鹏;薛洁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6民初249号

原告:姬志鹏,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

被告:薛洁栋,男,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

原告姬志鹏与被告薛洁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姬志鹏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姬志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志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姬志鹏负担。

审判员  任素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