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6民初249号
原告:姬志鹏,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
被告:薛洁栋,男,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
原告姬志鹏与被告薛洁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姬志鹏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姬志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志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姬志鹏负担。
审判员 任素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