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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82刑初72号

李晓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晓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582刑初72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波,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当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群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9日0时55分许,被告人李晓波酒后驾驶牌号粤T×××**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当阳城区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当阳东收费站,准备上高速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李晓波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李晓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6mg/100ml,属醉酒驾车。李晓波到案后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现场查获经过、现场执法照片、采血照片,执法视频,酒精呼气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李晓波的驾驶员信息查询表、驾驶证复印件,(荆)公(刑)鉴(化)字[2018]548号检验报告,证人李某1,王小虎的证言,被告人李晓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晓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晓波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童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