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424号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金杯汽车维护厂,住所地山海关区关城南路石河桥西。
法定代表人:张天华,职位,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北街村村民委员会, 秦皇岛市山海关金杯汽车维护厂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北街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金杯汽车维护厂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山海关金杯汽车维护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秦皇岛市山海关金杯汽车维护厂元。
审判员 梁德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