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4民初214号
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塘区新华东路**新荷家园**门面。
法定代表人:罗万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翠,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玲,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勇清,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现住地株洲市石峰区。 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勇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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